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2174号
原告:大理百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森林武警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6386488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7年10月2日生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大理百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百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882元,由原告大理百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