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70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28A号上海裕都苑第四幢1**30层13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颐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陕西旭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旭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30408.6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411.41元,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64997.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