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吉XXX**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20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财产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