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吉XXX**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20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财产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