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财保67号
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
担保人:***。
被申请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通化市开发区。
申请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市法兰西印象塞纳左岸共八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物担保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