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