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