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935号之二
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5栋101号。
负责人:龙海青。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湘1202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2022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为4425.5元,由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