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009号
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0元,减半收取10975元,由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