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22号
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492257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20号中港国际B座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481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1917.1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5091917.1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1917.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