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湘12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于2021年3月1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3月22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6、2021年6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货款187,000元及***行金,均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