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492257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330409。 委托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证号码431223199701156049。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 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湘1202财保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水果湖支行3202005919200329993账户上存款、在长沙银行城南东路支行800198607112017账户上存款共4700000元。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水果湖支行3202005919200329993账户上存款、在长沙银行城南东路支行800198607112017账户上存款共4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