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2民初2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经常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博物馆前院。
被告:***,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于忆平,职务:经理。
被告: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丁华,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注销,该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丽 梅
审判员 米 法 民
审判员 齐苏美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