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01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03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01月23日出生,现住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1月23日出生,现住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5月09日出生,现住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233701.25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2019年10月1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23370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颖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