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01民初521号
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上末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59455077B。
投资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大通豪庭18-A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6826831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与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撤回对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大理市盈盛石雕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