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锝桧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4民初84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傈僳湾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宁利村委会傈僳湾水库管理所。 负责人:***,宁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主任科员(宁蒗彝族自治县傈僳湾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 原告***与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傈僳湾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1月1日,原告***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傈僳湾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各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傈僳湾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10.00元,减半收取147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