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审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