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审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