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成就门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02财保93号 申请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成就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CKJ196XY。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成就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成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2502********)的存款,在98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成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2502********)的存款,在98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