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6727号
原告: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原告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