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