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