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4执保6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