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跃,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