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172号
原告: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全椒县十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芝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万福路666号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5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发余,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诉***德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德隆建工有限公司诉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系基于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1124民初16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