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张元水。
被执行人:***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住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张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12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隆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