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万福路666号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5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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