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德隆建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隆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调字【2021】第28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隆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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