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萧民二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路北段西侧文昌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号萧国用(2011)第304号)南侧面积约4875平方米尚未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楼盘。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宿字第005805号、第005806号房产、宿州市赛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产权证号为埇国用(2013)第0003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路北段西侧文昌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号萧国用(2011)第304号)南侧面积约4875平方米(南北宽65米,东西长75米)尚未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楼盘予以查封。
二、将申请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宿字第005805号、第005806号的房产及宿州市赛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号为埇国用(2013)第0003号土地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