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5865号
原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安徽两淮北关新城A-7#楼0108室。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街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街东村。
负责人:董路,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街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