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远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远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2930696A。
法定代表人:李亚,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安徽两淮北关新城A-7#楼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2668302P(1-6)。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州市远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忠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镇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