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安徽两淮北关新城A-7#楼0108室、。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猛,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山,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安徽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路深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