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龙山北路。

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灵璧县灵城镇灵城南内城一号;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住灵璧县灵城镇徐杨村。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的存款或其它价值946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尤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