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龙山北路。
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灵璧县灵城镇灵城南内城一号;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住灵璧县灵城镇徐杨村。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灵璧县灵西中心学校的存款或其它价值946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尤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