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