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1323号
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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