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347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明勇,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诗文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廖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