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2209号之二
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余正兵,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按约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6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637元,由原告德阳川瑞建材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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