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03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06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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