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45号
安图县明月镇步阳门业、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步阳门业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08XXX44账户资金100,000元的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07XXX69账户资金100,000元的冻结。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13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3)吉2426执保45号立案执行。办案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解除了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08XXX44账户资金100,000元的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07XXX69账户资金1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45号,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步阳门业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