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41号
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忠毅刚才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经营者:***,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
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安图县明月镇忠毅刚才商店与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吉242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图支行,账号为080********,金额为18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账号为0********,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忠毅刚才商店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3)吉2426执保41号立案执行,于2022年4月6日移交执行局。办案人员于2023年4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图支行账户,账号为080********的冻结、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账户,账号为0737********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41号,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忠毅刚才商店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