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40号
吉林省亿家森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亿家森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亿家森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登记在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01-0xx0-0063)202号房屋(面积834.73平方米),保全金额为800,000元;二、冻结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的账户资金800,000元(账号:0737xx9);三、冻结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账户资金800,000元(账号:0808********)。申请人吉林省亿家森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CHCF57Z0123QAAAAA5V)作为担保。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4日移送立案庭,立案(2023)吉2426执保40号执行。执行局于2023年4月6日并前往房屋管理部门查封登记在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01-00xx0-0063)202号房屋(面积834.73平方米),保全金额为8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日,在查控系统限额冻结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的账户资金800,000元(账号:073********),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0元,因该账户已有冻结信息,故本案轮候冻结;限额冻结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的账户资金800,000元(账号:08080201092********),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0元,因该账户已有冻结信息,故本案轮候冻结,已将保全结果反馈至民事审判庭。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40号,申请人吉林省亿家森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