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57号
***:
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吉2426民初5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账号07********)账户250,000元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账号0808********)的账户资金250,000元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01-00xx0-0063)105号房屋(面积92.97平方米)、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307号房屋(面积176.49平方米)以上两个房屋价值400,000元的部分查封。
于2023年5月16日移送立案庭,立案(2023)吉2426执保57号执行。执行局于2023年5月16日并前往房屋管理部门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01-0xx0-0063)105号房屋(面积92.97平方米)、吉林省安图县人和丽湾三期13号楼307号房屋(面积176.49平方米)以上两个房屋价值400,000元的部分查封;同日,在查控系统解除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账号07********)账户250,000元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账号080********)的账户资金250,000元存款的冻结,已将保全结果反馈至民事审判庭。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5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事项已解除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5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以“解除保全”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