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某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吉75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3568999.6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共计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7903元,已划拨给申请人。2023年4月6日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申请人要求不处置。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