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3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2023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30350元。 三、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四个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3721、9573、1097、6415)内的存款。 四、2023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到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偿还3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五、2023年3月24日,本院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本案中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六、至此,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款3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豪威建安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