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为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延州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差价款12200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延州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