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开明与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21民初844号
原告:任开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维映月长河小区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开明与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任开明于2020年6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为由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开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开明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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