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佳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02民初2637号
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佳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2元,减半收取26251元,由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培 人民陪审员  关新云 人民陪审员  吴剑钧
书 记 员  魏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