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02民初2637号
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佳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2元,减半收取26251元,由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培
人民陪审员 关新云
人民陪审员 吴剑钧
书 记 员 魏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