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3789号之二
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毛陈镇107国道西2栋5楼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47J717。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禧,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三维映月长河小区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0902274R。
法定代表人:夏享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1元,减半收取14240.5元,由原告孝感市鼎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军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陈新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珂
书 记 员  李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