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419号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汇通大道延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0606982952。
法定代表人:张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琴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丰山镇发展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9422297XX。
法定代表人:沈奎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9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