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发展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9422297XX。
法定代表人:杨晓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湖北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2)鄂092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综上,兴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夏建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