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56073611,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许耀中。
被执行人: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7901XP,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卞勇。
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本案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182执1552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戴跃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