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55号
申请人:***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后塍银河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何惠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