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55号之一
原告:***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后塍银河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何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兴,***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
法定代表人:许耀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接收货币一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