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耀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许耀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0日,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82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是其权利意思明确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182执297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文瑞